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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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具條件: 1.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台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年齡在65歲以下(民國39年8月1日以後出生者)。 2.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3條之資格條件,且無同條例第31及第33條規定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情事者及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者,倘報名時未發現,事後經查證屬實,雖經聘用,仍應解聘,當事人不得異議。 3.凡持國外學歷證明者,需繳驗駐外單位查證學歷屬實文件及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具有中等學校教師資格之證明文件,始得報名,並不得以切結方式要求事後補送證明文件。 4.實習教師於申辦中等學校教師證書期間報名,應檢附實習教師證書及師資培育機構複檢證明書或檢定考及格成績通知單,並切結於報到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俟取得中等學校教師證書後,始得聘任。 5.能配合學校發展業務需要,兼任導師及行政業務,搭配相關科目課程授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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