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件
|
(一)基本資格: 1、中華民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 2、非退休教師或校長。 3、應同時符合下列兩項資格: Ⅰ: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 註: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之界定: 係指系所組名稱包含輔導、諮商、心理、諮商心理、臨床心理系所組(含輔系),並修 習過諮商理論與技術〈或心理諮商與治療〉類 3 學分、團體輔導與諮商〈或團體心理 諮商與治療〉類 2 學分、心理衡鑑〈含心理測驗〉類 2 學分、兒童發展類 2 學分及諮 商與輔導實習〈或臨床心理實習〉至少一學期並及格者。 若考生修習學分名稱與上述有所歧異者,請先行洽修習學分的學校確認該學分所屬類 別並開立證明。 Ⅱ:具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二)特殊條件:持國外學歷證件者,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應有駐外單位查證 學歷屬實公文,教育專業科目及專門科目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採認達教育部規定標準,且有 正式公文證明,另加附下列證明,否則不予受理報名: 1、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證件影印本及法院公證之中譯本 1 份。 2、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印本及法院公證之中譯本 1 份。 3、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修業期間之出入境日期記錄證明。 (三)具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規定情事者不得報名,縱 因事前未察覺而於放榜錄取後發覺者,應予以無條件解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