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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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品德優良並且無不良紀錄者。 (二)無教師法第十四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卅一條各款及第卅三條之情事者(如附錄說明)。 (三)符合教育部訂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之規定(已註明於本簡章「二、代理教師招聘類別及缺額」)。 (四)凡持用國外學歷報考者,報名時須繳驗下列證件,始受理報名。 1. 國外學校畢業或學位證書正本、影本及中譯本各一份。 2. 國外學校歷年成績證明(單)正本、影本各一份,並出具中譯本。 3. 國內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4.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出具之入境日期、記錄暨護照影印本。 所持國外學歷證件如事後經發現不符「教育部查證認定國外學歷作業要點」暨其補充規定、或不具擔任國中教師資格者,取消其錄取資格並予解聘。 (五) 報考人員資格: 【本職缺甄選本次採一次公告分第11、第12次、第13次招 考,如缺額補滿於網站公告且不再進行下階段招考】。 依教育部訂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第3項第1~3款 「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取得修畢證明書」或「大學以上畢業」之資格者。(如附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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