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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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條件: 1、品德優良,無不良紀錄之中華民國國民。 2、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及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之情事者。 3、無「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所列情事者。 4、留職停薪中之教師不得報考。 (二)資格條件: 第1次招考 1.具有中等學校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2次招考 1.具有中等學校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中等學校各該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第3次招考 1.具有中等學校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中等學校各該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大學以上各該科相關科系畢業者。 第4次招考 1.具有中等學校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中等學校各該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備註說明: 1.除上述資格外,欲報考代理專任輔導教師者,不論第幾次招考仍須具備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以及下列專業輔導知能之一:(1)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係指系所組名稱包含輔導、諮商、心理、諮商心理、臨床心理系所組(含輔系),並修習過諮商理論與技術(或心理諮商與治療)類3學分、團體輔導與諮商(或團體心理諮商與治療)類2學分、心理衡鑑(含心理測驗)類2學分、兒童發展類2學分,及諮商與輔導實習(或臨床心理實習)至少一學期並及格者。(2)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 2.欲報考代理兼任輔導教師者,須修畢輔導二十學分以上。 3.欲報考特教代理教師者,須修畢特教三學分以上。 4.依民國84年11月16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於 92年8月1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舊制教師證書),應另檢附可證明其在取得教師證書後未曾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 10年以上之服務證明等相關文件供審核,以證明該教師證書持續有效。(持92年8月1日師資培育法施行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已逾十年以上之舊制教師證書者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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