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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須在台灣地區設籍十年以 上)。 2、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 具有中小學各該教育階段、科 (類) 合格教師證書或資格者。 (2) 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証明書者。 (3) 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應以具出缺科(類)專長者,優先聘任之。 3、檢附下列證件正本、影本、無則免附。正本驗畢歸還,影本請以 A4 紙張依序裝訂。 (1)、國民身份證(影印正反面)。 (2)、大學以上本科系或相関科系之畢業證書。 (3)、中等學校該類科合格教師證書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証明書。 證件文件如偽造,縱因甄選前後未能查覺而予錄取,一經查證屬實,立即予以解聘。 (五)聘期:視本校經費狀況聘用,原則聘用自 105 年 2 月 15 日起至 105 年 6 月 30 日止。 (六)薪資報酬:以授課鐘點支付,每節三六○元,(不支年終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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