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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缺內容

職缺說明
公司名稱 臺中市私立僑泰高中
職缺類型 正職
職務類型 未選擇 未選擇
工作部門 臺中市私立僑泰高中
工作名稱 物理科、化學科、輔導科、機械科、汽車科、會計事務科、設計群科各1名
教師證照 未選擇
工作內容 物理科 1 研究所、大學本科系 任教高中、國中
化學科 1 研究所、大學本科系 任教高中、國中
輔導科 1 研究所、大學本科系 擔任輔導教師
機械科 1 研究所、大學本科系 1.電腦輔助機械設計製圖乙級
證照
2.CNC銑床乙級證照
汽車科 1 大學以上本科系 1.能夠擔任本科技藝競賽訓練
教師優先
2.具機器腳踏車修護乙級或丙
級及汽車修護乙級證照
會計事務科 1 大學以上本科系 1.具會計學及商業類科合格教師
2.會計乙級證照
設計群科 1 大學以上美術、設計相關科系 擅長美術、多媒體動畫製作
影片剪輯、影像處理..等視覺
設計相關領域
報名日期 2016/07/09  ~   2016/07/25  
上班日期  ~    
工作地點
上班時間/備註 日班    
休假制度/備註 週休二日   
提供膳食  
薪資制度
提撥勞退基金 無
勞健保制度
勞健保制度備註
提供住宿 無
職缺人數 7  人
應徵條件
身分別
科系要求

 

體檢條件 指定醫院  無
語文條件
 
電腦技能
工作技能
兵役 未選擇  
其他條件 報名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男性須役畢。
(二)持有該類科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或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三條所列資格者。 (如後附則所示)
(三)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卅一條、第卅三條規定情事者。
(四)本年度已參加教師資格檢定合格,尚未取得教證書者,得以檢定成績通知書及切結書參加甄選,惟若未在105年7月31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應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
附則:
壹、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3 條:
中等學校教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 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系、所畢業者。
二、 教育學院各系、所或大學教育學系、所畢業者。
三、 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經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者。
四、 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中等學校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貳、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 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
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前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後段侵害之行為, 應
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
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 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
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
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叁: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3 條:
有痼病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應徵相關文件 1.報名表 (請下載表格填寫)
2.簡要自傳
3.國民身分證
4.大學以上學經歷證件
5.大學以上在校成績單影本
6.合格教師證
7.退伍令或免役證明
8.委託書
9.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聯絡方式
聯絡人 人事室  
聯絡電話 04-24063936#185或186  
傳真
Email
應徵方式 郵寄  
相關連結網址 http:\\www.ctas.tc.edu.tw
刊登日期 2016/07/09
結束刊登日期 201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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