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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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 |
臺中市私立僑泰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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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缺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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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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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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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選擇
未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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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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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私立僑泰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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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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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科、化學科、輔導科、機械科、汽車科、會計事務科、設計群科各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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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證照 |
未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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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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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科 1 研究所、大學本科系 任教高中、國中 化學科 1 研究所、大學本科系 任教高中、國中 輔導科 1 研究所、大學本科系 擔任輔導教師 機械科 1 研究所、大學本科系 1.電腦輔助機械設計製圖乙級 證照 2.CNC銑床乙級證照 汽車科 1 大學以上本科系 1.能夠擔任本科技藝競賽訓練 教師優先 2.具機器腳踏車修護乙級或丙 級及汽車修護乙級證照 會計事務科 1 大學以上本科系 1.具會計學及商業類科合格教師 2.會計乙級證照 設計群科 1 大學以上美術、設計相關科系 擅長美術、多媒體動畫製作 影片剪輯、影像處理..等視覺 設計相關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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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日期 |
2016/07/09
~
201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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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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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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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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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時間/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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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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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制度/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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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休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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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膳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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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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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撥勞退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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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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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健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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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健保制度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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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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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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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缺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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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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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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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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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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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檢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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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醫院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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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文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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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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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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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 |
未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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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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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男性須役畢。 (二)持有該類科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或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三條所列資格者。 (如後附則所示) (三)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卅一條、第卅三條規定情事者。 (四)本年度已參加教師資格檢定合格,尚未取得教證書者,得以檢定成績通知書及切結書參加甄選,惟若未在105年7月31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應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 附則: 壹、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3 條: 中等學校教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 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系、所畢業者。 二、 教育學院各系、所或大學教育學系、所畢業者。 三、 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經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者。 四、 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中等學校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貳、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 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 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前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後段侵害之行為, 應 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 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 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 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 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叁: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3 條: 有痼病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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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相關文件 |
1.報名表 (請下載表格填寫) 2.簡要自傳 3.國民身分證 4.大學以上學經歷證件 5.大學以上在校成績單影本 6.合格教師證 7.退伍令或免役證明 8.委託書 9.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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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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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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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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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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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4063936#185或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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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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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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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方式 |
郵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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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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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tas.tc.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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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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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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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刊登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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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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