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件
|
(一)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3 條各款資格者。 (二)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 10 年者,不得參加甄 選),年齡 65 歲以下(民國 40 年 2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 (三)未有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各款情事 之一者。(倘報名時未發現,於聘用後仍應予以解聘)。 (四)具備以下資格者: 第 2 次 依教育部訂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3 條規定,具 有下列其中一項資格之一者: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第 3 次 依教育部訂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3 條規定,具 有下列其中一項資格之一者: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