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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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條件:應符合下列條件 1.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者。(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進入臺灣須設籍滿10 年以上,才得報考) 2.無教師法第14 條第一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33 條各款之情事者。 (詳如備註一,倘具有上列情事之一者,縱因事前未察覺而於放榜錄取後發覺,已發聘任用者,應予解聘, 未發聘任用者,註銷錄取資格)。 3.已參加「新北市立國民中學104 學年度教師聯合甄選筆試」或「新北市立高中職104 學年度 教師聯合甄選筆試」,持有成績單者。(本條件為第一次甄選科別缺額之應考資格) (二)基本資格:具有以下資格者。 1.具有中學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或資格,尚在有效期限者。 2. 師資培育法中華民國 92 年 8 月1 日修正生效後,於師資培育之大學畢職前教課程(含半年 實習),並取得證明書者。 3. 師資培育法中華民國 92 年 8 月1 日修正生效前,於師資培育之大學畢職教課程(不含一年 實習),並具有足資證明文件者。 4. 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相關科系尤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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