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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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 |
彰化縣立田中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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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缺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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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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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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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學術
代理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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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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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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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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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文、理化、專任輔導、兼任輔導、體育、特教(集中式身障) 、特教(分散式資源)代理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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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證照 |
未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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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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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日期 |
~
201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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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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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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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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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中正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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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時間/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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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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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制度/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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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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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膳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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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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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撥勞退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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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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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健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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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健保制度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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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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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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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缺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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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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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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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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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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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檢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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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醫院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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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文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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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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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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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 |
未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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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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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條件: 1、品德優良,無不良紀錄之中華民國國民。 2、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及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之情事者。 3、無「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所列情事者。 4、留職停薪中之教師不得報考。 (二)資格條件: 第1次招考 1.具有中等學校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2次招考 1.具有中等學校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中等學校各該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第3次招考 1.具有中等學校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中等學校各該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大學以上各該科相關科系畢業者。 第4次招考 1.具有中等學校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中等學校各該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備註說明: 1.除上述資格外,欲報考代理專任輔導教師者,不論第幾次招考仍須具備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以及下列專業輔導知能之一:(1)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係指系所組名稱包含輔導、諮商、心理、諮商心理、臨床心理系所組(含輔系),並修習過諮商理論與技術(或心理諮商與治療)類3學分、團體輔導與諮商(或團體心理諮商與治療)類2學分、心理衡鑑(含心理測驗)類2學分、兒童發展類2學分,及諮商與輔導實習(或臨床心理實習)至少一學期並及格者。(2)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 2.欲報考代理兼任輔導教師者,須修畢輔導二十學分以上。 3.欲報考特教代理教師者,須修畢特教三學分以上。 4.依民國84年11月16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於 92年8月1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舊制教師證書),應另檢附可證明其在取得教師證書後未曾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 10年以上之服務證明等相關文件供審核,以證明該教師證書持續有效。(持92年8月1日師資培育法施行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已逾十年以上之舊制教師證書者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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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相關文件 |
檢附下列書表資料及證件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歸還,影本請以A4大小影印並自行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報考人私章,證件正本不齊者不予受理,並請攜帶私章備用。 (一)報名表(附件1)及應試證(附件2),請以A4紙張自行下載單面列印,並粘貼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相片一式二張,並加蓋私章。 (二)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請黏貼於證件資料表(附件3) (三)合格教師證書。 (四)大學以上學歷證件。 凡持用國外學歷報考者,必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且所修教育學分及專門科目學分並符合國內規定,於報名時須繳驗(交)下列證件: 1、國外學校畢業或學位證書(單)正本、影本、中譯本各乙份(譯本須經法院公證)。 2、國外學校歷年成績證明書(單)正本、影本、中譯本各乙份(譯本須經法院公證)。 3、國內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單)正本、影本各乙份。 4、應於報名時繳交「國外學歷查證」證明。 5、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出具之出入境日期、紀錄暨護照影本及駐外單位出具之正式公文(如係外文證明,應出具中譯本)。 (五)退伍令或無兵役義務證明(無則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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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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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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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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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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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8745820轉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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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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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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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方式 |
親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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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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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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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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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刊登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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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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