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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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三十三條規定情事者,縱因事前未察覺而於錄取後發覺,應予以無條件解聘。 (二)非退休教師或校長。 (三)持國外學歷證件者,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應有駐外單位查證學歷屬實公文,教育專業科目及專門科目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採認達教育部規定標準,且有正式公文證明,另加附下列證明,否則不予受理報名: 1、經駐外單位驗證後國外學歷證件原本及中譯本或法院公證之中譯本1份。 2、經駐外單位驗證後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原本及中譯本或法院公證之中譯本1份。 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原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修業期間之出入境日期記錄證明。 (四)特殊條件: 1、因病退休、資遣人員報考者,須檢附公立醫院康復證明及核定退休、資遣公函。 2、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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