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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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 |
彰化縣立鹿港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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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缺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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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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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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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學術
代理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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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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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立鹿港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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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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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代理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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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證照 |
未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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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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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日期 |
2016/01/14
~
201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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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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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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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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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福興橋頭村復興路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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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時間/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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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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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制度/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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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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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膳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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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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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撥勞退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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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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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健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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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健保制度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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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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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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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缺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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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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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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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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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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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檢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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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醫院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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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文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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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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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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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 |
未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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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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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品德優良、無不良紀錄之中華民國國民(無雙重或多重國籍者)。 2、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及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之情事者(見附註)。 3、無「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所列犯罪情事者(見附註)。 具有中等學校各該科(類)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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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相關文件 |
檢附下列資料、證件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發還),並請攜帶私章備用。 (一)報名表及甄選證(黏貼最近3個月內2吋半身正面脫帽相片一式2張,並加蓋私章)。 (二)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如係委託報名另附被委託人身分證)。 (三)大學以上學歷證件。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必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且所修教育學分及專門科目學分並符合國內規定,報名時須繳驗下列證件: 1、國外學校畢業或學位證書(單)正本、影本、中譯本各乙份(譯本須經法院公證)。 2、國外學校歷年成績證明書(單)正本、影本、中譯本各乙份(譯本須經法院公證)。 3、國內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單)正本、影本各乙份。 4、應於報名時繳交「國外學歷查證」證明。 5、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出具之出入境日期、紀錄暨護照影本及駐外單位出具之正式公文(如係外文證明,應出具中譯本)。 (四)合格教師證書。依民國84年11月16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於 92年8月1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舊制教師證書),應另檢附可證明其在取得教師證書後未曾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 10年以上之服務證明等相關文件供審核,以證明該教師證書持續有效。(持92年8月1日師資培育法施行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已逾10年以上之舊制教師證書者適用) (五)退伍令或無兵役義務證明(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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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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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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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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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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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7772037轉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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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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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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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方式 |
親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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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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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163.23.89.100/boe/boe_bb12.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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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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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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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刊登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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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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