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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請上本校官網,最新消息,內有甄選簡章。
107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簡章 107.04.23 一、 依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條第2項等相關規定。 二、 報名資格條件: (一)中等學校各該甄選科別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二)本年度實習教師及應屆結業之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得檢附實習教師證書(或本年度能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暫准報名。 (三)具學士(含)以上或教育部採認國外學歷、高中教學經驗尤佳。 (四)具教學熱忱,能團隊合作。 三、 甄選類別及員額: 英文科專任教師數名。 四、 甄選方式: 日期 時間 內容 備註 初選 名單 5月11 日(五) 17 : 00前 審查書面資料 1.個別以e-mai通知通過初選名單。 2.其餘恕不退件與通知。 複選 5月14日 (一) 18:00 ︱ 21:10 筆試、試教及面試 1. 請提前30分鐘於本校圖資大樓G401報到。 2. 檢驗學經歷證件正本(含照片)及教學檔案(若無建置可免攜帶)。 3. 繳交複選工作費500元。 4. 請自備文具。 5. 試教: (1) 高一、二教材(不限版本)。 (2) 準備時間15分鐘,試教時間15分鐘。 6. 面試:通過筆試者,每人15分鐘。 放榜 5月18日 (五) 17:00前 依據筆試、試教、面試擇優錄取,在本校網站最新消息公告錄取名單。 五、 報名方式 (一) 報名時間:民國 107年 4 月 25 日(週三)起至 107 年 5 月 10 日(週四)止。應徵資料恕不退還。(須於 5/10(週四)下午5點前寄達) (二) 報名步驟: 1. 至本校網頁www.wlgsh.tp.edu.tw 最新消息 (請連結「教師甄選報名」下載相關表格填寫後列印(務必貼上照片),本人簽名後,請將報名資料及相關證件佐證資料(如第 3 點說明)寄至本校校址: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二段321號,人事組收。 (鄰近故宮博物院) 連絡電話:2841-1487#121。Email:merrylee@wlgsh.tp.edu.tw。 2. 若目前是在職進修身分或已錄取進修學校,請務於報名表「進修計劃」欄位註明「正在進修」或「已錄取進修課程」,並檢附證明。 3. 相關證件佐證資料(以 A4 直式列印): 3.1 大學(含)以上學歷證件影本乙份。 (持外國學歷證件者,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並應附中文翻譯本及駐外單位驗證證明。) 3.2 合格教師證影本乙份。 3.3 切結書。 3.4 相關工作經歷證件影本(含歷年工作經驗)。 3.5 其他相關佐證資料(如:個人著作教案指導學生競賽得獎紀錄)。 4. 如有教師法第 14 條各款之一情形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各款之一情形或第 33條規定之情事者,倘報名時未發現,於聘用後仍應予解聘。 六、 提供之個人資料僅用本校教師甄選使用。 七、 待遇:參照同級公立學校支給。 八、 交通工具:捷運:淡水線士林站1號出口轉公車,非尖峰時間約10分鐘可達學校。 1. 公車255、18、19 ,衛理女中站下車。 2. 公車815、304、重慶幹線,故宮博物院站下車,再步行三分鐘。 3. 捷運大直站公車棕13,衛理女中站下車。 (私立衛理女子高級中學)教師應徵履歷表 姓名 應徵科目 本欄請粘貼最近二寸半身脫帽光面照片一張,照片背面書寫姓名。 身分證字號 出生日期 民國 年 月 日 性別 □男 □女 婚姻 □未婚 □已婚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住家電話 E-MAIL 手 機 學歷 學校名稱 院系科別 起迄年月 畢業 肄業 學位 審查結果 1 2 3 4 中小學教師 登記檢定 登記檢定種類 登記檢定機關 登記檢定年月 證書字號 審查結果 經 歷 服務機關學校 職稱 到職年月日 卸職年月日 卸職原因 審查結果 1 2 3 目前進修計畫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簡要自述
填表人簽名
切 結 書 ※每位應考人均需檢附 立切結書人 報名參加「衛理女中107學年度教師甄選」,茲切結事項如下: 一、 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各甄選階段時發現者, 予以扣考,並不得繼續應考,其已考之各項成績無效;各階段甄選後榜示前發現者, 不予錄取及分發;分發錄取後發現者,撤銷其分發錄取資格;如經聘用則依教師法 之規定,提交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解聘;如涉及法律責任由應考人自行 負責: (一)具教師法第14條規定不得聘任之情事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或第33條規定之情事者。 (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未滿10年者。 (三)冒名頂替者。 (四)偽造或變造有關證件、資料者。 (五)自始不具備甄選資格者。 (六)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各階段甄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七)持外國學歷證件,經依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有不符或不予認定之情形者。 (八)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非現職教師,92年8月1日前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10年以上者。 二、 本年度實習教師無法於107年8月31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應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 三、 參加107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無法於107年7月31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或以檢附107年度檢定考試及格證明(如及格成績單)、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另一任教學科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暫准報名另一任教科別,但無法於107年8月31日前能取得報名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均應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 四、 已取得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習另一類科(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以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專門科目學分表報名,無法於107年8月31日前取得該報考科別之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合格教師證書者,應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 五、 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以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專門課程學分表及相關可資證明文件報名,無法於 107年 8 月 31 日前取得該報考科別之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合格教師證書者,應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 六、 非應屆尚未依規定年限服務期滿之公費教師及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公費教師,若參加本次甄選,應於錄取後賠償公費,並撤銷原公費分發,並於當年度8月底前向原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異動及償還公費,取得證明後始予聘任。 七、 本人依本簡章等相關規定,已自行審慎檢核報考資格。於初(筆)試後,經複試資格審查結果不符合報考科別應考資格,同意無異議喪失參加複試資格,且所繳初(筆)試報名費不予退費。以上特此具結 立切結書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住址: 中 華 民 國 10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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