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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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以上畢業,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教育人員任用條例31條各款或第33條規定之情事者及涉及校園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審議中之情形,並符合下列資格者,歡迎報名參加甄選: 1.專業憑證: 具有國民中學或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或將於110年7月31日前取得中等學校 教育階段合格教師證書者。 2.英語能力: 具相關英語檢定能力者 (1)英語文教師相關證照-CEF架構之B2級證書或其他同級之各項英語檢定考試。需檢附最近6個月內 之證書或能力檢測證明。 (2)非英語文科目教師-多益500分以上或其他同級之英語能力檢測。需檢附最近6個月內之證書或能力 檢測證明。 3.具教學熱忱,對學生有耐心、愛心、溝通協調能力佳,能團隊合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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