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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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教育部規定,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之服務方式及內容為身心障礙學生之生活自理指導、教學協助、安全維護、協助教材製作及交通車接送…等。 二、服務對象:本校身心障礙學生。 三、薪資與工作時數:每週5天、每天5小時,按實際服務時數及聘用資格核給時薪。 (一)聘用資格及核發時薪說明如下: 1. 符合一般聘用資格者,以基本工資時薪1.05倍計算(112年度核發185元)。 2. 符合資深聘用資格者(自108年1月1日起在臺北市內擔任學校兼任鐘點特教助理員工作,累計已達3201小時),以基本工資時薪1.10倍計算(112年度核發1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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