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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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貳、 基本條件: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無不良紀錄者。 (二) 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有關法令規定資格,且無教師法第14條各款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及第33條之情事者。 (三) 無涉及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相關規定情事,且無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在案者。 參、 甄選職別、名額: (一) 國小部教導主任一名 (具國小一般教師資格,曾任公私立小學教務主任、學務主任或教學組長。亦歡迎公立國小退休主任、組長參加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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