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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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條件: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 2. 無教師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情形之一 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及第三十三條之情事者。 3. 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之情事者。 4. 留職停薪中之教師不得報考。
資格條件:(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前述基本條件外,並須具有下列資格: (第一次招考)具有國民中學該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二次招考)1.具有國民中學該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第三次招考)1.具有國民中學該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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